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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高审理指南》看“保护作品完整权”
时间:2019-09-12   浏览次数:6599

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则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然而理论和实务中对其却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北高审理指南》)作了针对性的指引。

是否侵权,综合考虑

《北高审理指南》指出,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获得授权、被告对作品的改动程度、被告的行为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换句话说,在作者将其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之后,如果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根据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对作品在合理限度内进行了改动,应当容许,不视为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事实上,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修改在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中大量存在,应当谨慎甄别,不应一概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例如,在尹芳林诉华文出版社一案中,原告尹芳林于2004年独立创作完成《古国的故事》,而发行单位华文出版社将书中的内容擅自添加了“吴哥”一篇,因此被原告以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为由诉至法院。该案经历一审和二审,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作品并未侵害原告作品完整权,原因是只有在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从而导致作者声誉受到了损害时,才可被认定为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而本案中,作者希望通过该书的介绍使读者对书中涉及的7个古国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而华文出版社增加“吴哥”一章亦是为此目的,而非对涉案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进行歪曲、篡改。因此,综合考虑出版社对作品的改动目的、方式、程度,应当视为其对作品在合理限度内进行了改动,不宜视为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歪曲主题,重点考虑

前面提到,《北高审理指南》指出,作者将其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之后,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根据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限度内的改动。那么,如何判断这种改动是否在合理限度内呢?《北高审理指南》进一步明确,应当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特点及创作规律、使用方式、相关政策、当事人约定、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

首先,笔者认为,如果对作品的修改导致了对作品主题、精神的歪曲、篡改,则毫无疑问地侵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例如,在《采蘑菇的小姑娘》著作权案中,陈晓光、谷建芬分别是《采蘑菇的小姑娘》词、曲著作权人,2012年,陈晓光、谷建芬的代理人在北京购买了由南阳张仲景大厨房公司生产的“仲景牌香菇酱2瓶组合装”,包装盒背后印着《采蘑菇的小姑娘(最新版)》(作词:佚名 作曲:谷建芬)的曲谱。经与原作比对,发现歌词部分除了第一句相同外,其余均不相同,后者基本为香菇酱的广告宣传词;简谱部分也对原曲调进行了更改;作品署名部分将词作者陈晓光改为佚名。陈、谷二人遂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南阳张仲景大厨房公司等诉至法院。该案虽然最后以和解结案,但是被告将原作作者塑造的一个活泼可爱的采蘑菇的山区少女勤劳勇敢的形象完全变成经营性的广告内容,显然歪曲了原作的主题,篡改了作者的本意,侵入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领地。

其次,是否因为修改而导致了对作品主题、精神的歪曲、篡改,重点考查因素之一是修改的幅度。一般而言,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是以修改形式进行的,而且这种修改要达到一定的幅度,如果只是轻微幅度的修改,则一般不认为构成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例如,在《招财童子拜年系列之拜年童子1》著作权案件中,被告对作品所作的改动仅限于局部和细微之处,作品主题、人物结构、绘画风格等均未发生根本变化,修改尚未达到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因此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与之相对,在北京陈幸福玩具设计中心诉上海声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普天同庆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且有一幅涉案陈幸福兔形象被裁剪了约一半”,由于美术作品的一半被裁剪,显然已经根本改变了作品的主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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