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20-83707939
版权投诉受理: 020-38354509
版权信息
版权要闻
中心动态
业务公告
合作机构
 
版权要闻
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要闻
影视剧著作权纠纷:引用“桥段”有何风险?
时间:2019-01-28   浏览次数:5408
 

从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到《大帅府》权利人诉《少帅》著作权侵权案,近年来,在涉及影视剧的著作权纠纷中,如何对比桥段是否抄袭成为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

在很多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对比中,桥段通常被认为不是著作权人独创的内容,因此被认为不属于侵权对比的范围。对于一些热门的影视作品,经常有观众质疑:这不就是抄的某某电影的情节吗?对此,相关的制片方经常回应:你们不懂,这是我们向经典桥段“致敬”。那么,什么是电影桥段?

桥段在不同领域有不同含义,在影视创作领域,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桥段的说法源自英语中的“Bridge Plot”,表示被借用或借鉴的比较经典的、深入人心的电影片段。例如,以下是几类在影视作品中人们耳熟能详的桥段。

一是跳崖必不死:好人被坏人追杀,被迫跳崖,但跳崖后一定不会死,反而会发现财宝、武功秘籍,或者结识仙女、武林高手等等。

二是女扮男装:女主角因为剧情需要而女扮男装,而且男主角会选择性失明,无论如何都不会发现,直到女主角掉入水中、女主角长头发露出或者换衣服时才会暴露真相。

三是坏人死于话多:坏人和好人决斗,坏人通常会制服好人,但一定不会马上行凶,而是会发表长篇演讲,展示自己的罪行,然后恰到好处被好人抓住机会反杀从而扭转结局。

四是好人的遗嘱:好人被坏人伤害,临死前一定会和随后赶来的亲友交代很多与重要线索无关的话,当说到重要线索的时候,就马上咽气,留下悬念。

不难看出,对于上述的常见桥段,多为早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为大众耳熟能详的常见情节,因此通常并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尽管如此,在引用他人桥段时仍有如下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关于桥段的认定。如前所述,桥段的内容必须是大众耳熟能详的,即该桥段的内容已经为大众所普遍认知。换句话说,如果某部作品的情节并没有达到众所周知的程度,就未必能构成桥段。例如,假设“跳崖必不死”的桥段最早系某武侠小说作者张三创作的,那么,当他发现第二个作者未经许可在其作品中抄袭了他原创的“跳崖必不死”等情节,达到一定的质和量的程度,就可以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因为,此时,“跳崖必不死”的情节尚未演变成为公有领域中妇孺皆知、人人可用的桥段。但是,随着时间的推延,一旦“跳崖必不死”的情节演化为公有领域的桥段,那么,结论就会有所不同。

第二,使用他人作品中的桥段在特定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首先,桥段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指的是桥段的基本情节不受保护,但是对桥段情节的具体文字表达仍然受著作权法保护。换言之,同为“跳崖必不死”的情节,在不同作者的笔下,仍然表现出不同的文字描述和表达,如果一位作者在小说中不但用了别人作品中的桥段,而且对于桥段在文字上也复制得八九不离十,就难以摆脱他人的侵权指控。其次,单个的桥段或者少数的桥段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不代表数个桥段的有机联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是因为,在文学作品的侵权判定中,主题相近的确会导致局部情节相似,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在情节展开后,无论是在人物角色的结合上,还是在故事发展的先后顺序上,都与另一部作品一一对应,形成了如影相随的相似关系,就无法撇清抄袭他人作品的嫌疑,因为在数学概率上,这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即使侵权人对于抄袭的情节能够一一找到表面上合法的来源(例如桥段),但只要诸多桥段的前后连接以及与人物的关系均与他人作品保持一致,就难以摆脱侵权指控。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9年1月23日


上一条:使用“捂脸”表情包被起诉 带来几多警醒?
下一条:2019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
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1号金和大厦首层101
中心传真:020-38354213  业务窗口电话:020-83707939
版权所有: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  技术支持:广州市如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140519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