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内容为王”旗帜下,互联网巨头的版权大战将影视剧的网络版权价格推波助澜到十年前的上千倍,然而,各类“独家版权”现象带给影视巨头的并非想象中的“高额利润”,而是不堪重负的版权支出和愈发模糊的行业前景。
“独家版权”模式导致价格疯长
“如果行业只将竞争焦点集中在版权,那么整个行业前景都不乐观。”一位视频网站高管坦言,高昂的版权价格连年拖累公司业绩。过去十年,视频网站的兼并重组不断发生,高昂的互联网版权费并未反哺产业,也并未能改变行业的盈利能力欠缺现象。
尽管“独家版权”模式的拥护者认为,这种模式推动了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正版化,但迄今“独家版权”与正版化之间并未呈现明显的因果关系。如在互联网音乐领域,正版化主要得益于有关部门推动,是国家文化扶持政策效果的体现,国内在线音乐平台“独家版权”的出现,是在各大平台启动正版化战略之后。
“独家版权”现象并非是一个正常市场选择的结果,市场的选择往往意味着更高效率,然而反观国内相关行业发展现状,却是版权价格被炒高、平台持续亏损、企业“卖身”输血、套利资本绑架文化产业、用户权益一再受损。
今年5月,腾讯、网易、阿里、百度共同争夺环球音乐三年独家版权,致使最高出价较早前出价高出整整十倍,这同时也意味着其他唱片公司对中国企业的授权费用也将水涨船高,而最终这些成本是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业内人士表示,从现状来看,国内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独家版权”模式反而造成了平台、产业、用户利益三输局面。
市场期待网络版权有序竞争
无论是从用户利益,还是从行业发展,市场都不希望互联网文化市场陷入“版权互掐”。
“独家版权”无论对消费者还是整个产业都存在风险。今年6月,多个音乐平台在争夺环球音乐“独家版权”期间,相互停止了彼此间“转授权”,这导致国内用户需同时购买2-3家平台的会员服务,才能顺利下载、收听日常音乐播放列表内的歌曲。
“独家版权”并非国际网络音乐行业的通行惯例,不仅如此,美国法律还对“独家版权”模式进行严格限制:美国《1995年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案》要求,录音制品版权人授权交互式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从2011年到2016年,唱片公司在中国的收益增加了近三倍,这得益于数字在线音乐市场的增长,也显示出我国消费者已经愿意为正版内容付费。但用户养成正版消费习惯之后,并不意味平台可以利用“版权工具”无节制向用户收费。
此外,业内也担心,向用户转嫁高昂的“独家版权”费用,可能导致盗版的反弹,破坏来之不易的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秩序。
规范网络版权竞争还需立法及监管保障
业内人士表示,成熟稳健的版权市场需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遏制无序竞争的现象,需要完善相关音乐制品的限制性使用的立法研究,从而规范国内网络版权市场的竞争秩序。
这方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曾有过有效的探索,2015年,为了给同样过热的海外体育赛事版权热降温,该局曾专门发文明确重大国际体育比赛的国内转播权由央视负责谈判与购买,再通过央视向其他电视台转让转播权,以避免炒高价格。国家版权局也曾约谈境内外音乐公司,要求避免授予网络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避免哄抬授权价格、恶性竞争。
此前,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都做出了界定。
法律界人士指出,通过立法有望形成中国在线数字文化市场的预防垄断机制,遏制过火的“网络独家版权”现象。
作者:王涛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