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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展出卡通形象
时间:2017-05-19   浏览次数:3178

一提到“哆啦A梦(又称机器猫)”,很多人脑海中立刻就浮现出那个蓝色圆头圆脑的小胖猫形象,它是很多人童年的“玩伴”,它的卡通玩偶也深受人们喜爱。近日,江苏镇江潮流广场却因在广场上摆放了15个机器猫的模型,被获得该卡通形象授权的使用方起诉。4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镇江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商贸管理公司侵犯上海某商贸公司关于“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一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3万元。

在庭审中,上海某商贸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镇江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商贸管理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共同经营管理的潮流广场上公开展示了“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模型,且摆放地点位于常发广场、万达广场等商圈附近,可以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侵犯了他们的展览权。同时,两家公司还通过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和网站等推送活动信息,也侵犯了他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此,被起诉的两家公司解释,“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玩偶是从第三方租赁的,为了活跃节日气氛而摆放在了空置场地上。活动中,他们并没有商业推广行为,也没有收取门票等收入。且在开庭前,他们已将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与此次活动有关的信息删除,事实上已经停止了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两个被告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共同经营管理的潮流广场举办卡通人物展,公开展示“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模型,并分别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发布含有“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活动信息,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其行为侵犯了上海某商贸公司对“哆啦A梦”卡通形象所享有的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在具体赔偿数额方面,法院重点考虑了以下因素:“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知名度较高,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广场管理方举办涉案卡通模型展的时间为2016年1月4日至31日,涉及“哆啦A梦”的卡通模型为15个;镇江潮流广场作为商业综合体的性质及其所处地理位置等。最终,综合考虑上海某商贸公司涉案作品类型及其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创作时间、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故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法官提醒,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动漫美术作品,在公开发行之后都享有著作权,“哆啦A梦”“hello Kitty”“小黄人”等形象,虽然随处可见,随处可得,但并不代表大家可以随意使用。商业经营主体在使用这些卡通形象用于商业活动之前,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时候,也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著作权授权证明,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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