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声明中的 三确权三警告
事件起因 《傅雷家书》的版权问题是近段时期出版界及版权界一桩颇为引人注目的事件。傅雷次子傅敏起诉了多家出版社,状告其侵犯《傅雷家书》版权。此外,傅敏委托的版权代理公司及律师接连发出声明,严肃警告:《傅雷家书》并未进入公有领域。
傅雷及夫人1966年去世。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其作品的保护期截至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也就是说自2017年起,傅雷及夫人的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出版社可以自由出版,不需获得许可、不需支付许可费。因此许多出版社早就做好准备,预备抢占先机。可傅敏的起诉及律师声明,给这些出版社当头一棒,让出版界及版权界一片哗然。
2017年2月14日傅敏在媒体上发出了律师声明,确认了3个权利,警告了3个事项。3项权利分别是:1.进入公有领域的傅雷夫妇每一封完整家信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其次子傅敏保护。2.《傅雷家书》中楼适夷的代序,金圣华中译的全部家书外文注译,傅雷夫妇给儿媳弥拉的英法文信的中译本,傅聪所写家信,均未进入公有领域。版权由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买断。3.《傅雷家书》是汇编作品,傅敏是版权人,享有完整著作权,没有进入公有领域。
法律声明以此为基础,还有3个警告:1.他人以部分进入公有领域的傅雷夫妇家信选编而成的“家书”,不能直接以《傅雷家书》书名出版,否则构成对傅敏编《傅雷家书》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傅敏有权保护。2.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任意摘录《傅雷家书》和傅雷致杰维茨基和梅纽因信件中译本,擅自编入其他出版物,如:傅雷谈艺录,傅雷谈文学、谈绘画、谈音乐、谈人生等汇编作品。3.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已买断了傅雷致杰维茨基和梅纽因全部信件的金圣华中译本版权,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选编出版。
这份律师声明对于《傅雷家书》的3个权属确认,以及3个侵权警告,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这取决于《傅雷家书》的版权权属及权利范围。由于《傅雷家书》在文化界及出版领域都有很大的影响,涉及的版权问题也比较复杂,在近两年进入公有领域的名人作品中具有典型性,值得认真剖析研究。
从一本书到系列图书
1981年,《傅雷家书》由三联出版社推出,引起出版界的关注。面世至今,《傅雷家书》曾由三联书店、辽宁教育、天津社科、江苏文艺、上海译林等出版社先后出版。除1981年的版本外,近几年出版了一系列新书。如《傅雷家书(学生版)》《傅雷家书(新课标本)》《傅雷家书(我们如何做父母)》《傅雷家书(与傅聪往来信)》《傅雷家书(深度阅读)》以及《傅雷家书(全编)》等,所录书信因主题不同,各有所侧重和区别,也有许多重复。傅敏的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曾说:“《傅雷家书》已经约定俗成为家书精选本的书名,之后版本也就不便改名。今后,还将从更多角度、更多层次挖掘傅雷家信,并且都会使用《傅雷家书》这个名称,使《傅雷家书》成为我国著名的品牌畅销书系列。”
《傅雷家书》从一本书发展到一个系列,从单一文本到多角度开发。这在感情上看是可以理解的。后辈希望在光大父辈的精神遗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该份精神遗产不被曲解。由傅敏担当此任,合乎情理。从品牌营销的角度看,更是有战略眼光,出版也是激烈的商业竞争,形成品牌意味着商业上的成功进一步扩大。从法律的角度看,攻守的范围都得到扩大,可以有更多的可能性来主张权利和法益。
但是,在遇到具体纠纷的时候,这也使得法律的界定和适用更加复杂微妙。比如,当律师在法律声明中发出“三确权+三警告”时,针对的究竟是某一本《傅雷家书》,还是全部《傅雷家书》?该份法律声明,乍一看,是针对一本特定的书,仔细琢磨,针对的是一系列书,声明没有明说,或许自身认识上也有疑虑。
《傅雷家书》中包含的作品及权利
《傅雷家书》作为系列出版物,现有十几种,未来还将有更多主题的图书出现。但傅雷及夫人、子女写的信件,总量上是固定的。《傅雷家书》系列,无论服务于哪个主题,总是从那些信件中选录的。从现有系列出版物看,每一种《傅雷家书》,都包含了几个方面的内容:1.傅雷及夫人写给傅聪的信件。2.傅雷及夫人写给傅聪夫人的信件(译文)。3.傅聪写给傅雷及夫人的信件。4.楼适夷所写序。5.有的书还有傅敏所写的后记。6.有的书配有傅雷家庭生活照。7.傅雷信件中夹杂一些英、法文单词,由其生前好友翻译,有些人名和事件,由该好友予以注释。
现在逐一来分析这些内容或作品涉及的作者及权利。(见下表)
傅雷及夫人写给傅聪的信件,作者为傅雷或夫人,自2017年1月1日起过版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傅雷及夫人写给傅聪夫人的英、法文信件,自2017年1月1日过版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但这些信件经翻译成中文,成为演绎作品,中文译者的著作权利还在保护期内;傅聪写给父母的信,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楼先生所写序,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傅敏所写后记,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书内照片的版权,取决于照片的摄制者,目前相关信息不足,无法分析。
英、法文单词的翻译和注释,有没有版权呢?《傅雷家书》中所夹杂的外文单词,多的是专业名词,比如钢琴曲曲目、著名钢琴家;也有一般词语的,比如elegant、discreet等。这些单词互不勾连,比较零散,翻译既是基本意思的直译,数量上也较少,没有形成新的内容表达,很难说能构成作品,令翻译者享有著作权。《傅雷家书(学生版)》有注释约80条,注释都非常简洁客观,多是对信中涉及人物的简要解释(如第43页注1:钱伯伯即钱钟书,傅雷夫妇挚友),也有对某事过程的简述。就人物注释来说,只是极为简要地描述客观事件,很难有独创性。
傅敏将上述几项作品及相关权利,分成两部分,采取分而治之的版权管理办法。2017年进入公有领域的部分(傅雷夫妇给傅聪的信,及给傅聪夫人信的外文版),兄弟二人约定其著作权由傅敏继承管理;其他部分(楼适夷序、傅聪信、给傅聪夫人信中译本)由一家名为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买断。
截至目前,傅敏就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2017年以前主要针对傅敏作为傅雷及夫人著作权继承人享有的权利。2017年以后,如果使用了楼适夷序、傅聪信、傅聪夫人信中译本,可以确定构成侵权。由于这部分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版权,已由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买断,则从法律关系上看与傅敏无关。
《傅雷家书》汇编作品的权利
傅敏这样的安排,是否意味着2017年以后,《傅雷家书》的相关版权与他无关了?
从上文提到的律师声明看,这样的安排另有深意。律师声明第3个要点明确宣告:傅敏是《傅雷家书》的汇编者,享有《傅雷家书》完整的著作权,没有进入公有领域。
这实际上是把《傅雷家书》与书中收录的傅雷家信区分开来,强调《傅雷家书》是独立于傅雷书信的另一作品。这一点必定把许多人的脑子都搞乱了。
《傅雷家书》各个系列的多数作品,都署名“傅敏编”。傅敏对傅雷家信进行了选择、删节、编排,不同版本间主题不同,选择有异。此种汇编行为,在著作权法上也是一种“创作行为”,所编就的作品,加入了汇编者的特殊表达,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独立性的新作品。著作权法上统一将此类作品称为“汇编作品”,汇编者同其他作者一样,享有包括4项精神权利和12项财产权利在内的全面著作权。律师声明中的“完整著作权”大概就是这么个意思。从汇编作品的角度看,傅敏就其所汇编的一系列《傅雷家书》,都享有著作权。
确定和强调傅敏作为《傅雷家书》汇编作者的地位,在法律上的直接意义是,傅雷及夫人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傅敏编的全部《傅雷家书》,他人未经许可,依然不得复制、发行,更不得重印、翻印。对于《傅雷家书》,傅敏在2017年后仅许可上海译林出版社出版。
对于特别想出版傅雷家信的出版社来说,在傅敏编《傅雷家书》系列之外,自己另行选择、编排,形成新的作品,会是一个比较稳妥的办法。
汇编他人尚在保护期的作品,需要征得许可,获得授权,支付使用费。汇编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则不需许可不必付使用费。在傅雷作品保护期内,傅敏不许他人汇编傅雷家信,这是他的权利,无可厚非。进入公有领域后,各出版社都可以在尊重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前提下,自由选编。
汇编作品与保护完整权
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傅雷家信,另行选择、删节、编辑,是否还可以用《傅雷家书》这个书名?毕竟所选编的书信的确是傅雷家书,况且该书名已经深入人心,自带强大的识别功能。从著作权的角度看,这4个字构成的短语,由于过于短小,并没有完整的意思表达,尚不构成作品,也就不存在著作权的问题。傅敏作为《傅雷家书》的汇编者,对此四字短语不能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排他权。
但是,律师声明上说了,别家编的书,不得以“傅雷家书”为书名。这条声明管用吗?结合《傅雷家书》已经从一本书变成一系列,并且在图书出版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事实,他人以“傅雷家书”为名汇编傅雷家信,是很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细节披露才能作出判断。另外,判定某一图书系列或一个书名是否构成知名商品或者其名称,中间还有许多证据和论证的路径要走。
从著作权的角度去分析,可能来得简单明快一些。所以,律师声明中3个警告之一便是:不能直接以《傅雷家书》书名出版,否则构成对傅敏编《傅雷家书》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简单地说,“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会影响对作品所要表达的情感、思想和内容的理解,导致作者的声誉受到贬损。因此,“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傅敏是汇编作品《傅雷家书》的汇编者,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
但是,汇编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体现在什么地方,边界在哪里?汇编者如果没有改变书信的内容,只是改变了书信的数量和顺序,是否构成对原汇编者所要表达的思想的歪曲篡改?选择了与傅敏编《傅雷家书》不完全一样的傅雷书信,在何种意义上可能构成对于作品的歪曲与篡改,影响读者对作品的认识理解,进而贬损傅敏作为汇编者的声誉,这些还需要通过具体的个案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傅雷先生的作品是几代人的精神财富,进入公有领域后,将在更大范围内泽被后人,这正是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保护期限及公有领域作品的意义所在。由于各方力量的介入,《傅雷家书》的版权关系变得复杂,这值得出版界、版权界关注和讨论。合理界定版权的边界和权利的范围,对于公有领域作品的出版、发行和传播,善莫大焉。
作者:罗向京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