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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界呼吁:应重视利益平衡——来自“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的声音
时间:2016-11-03   浏览次数:2795
数字时代在网络音乐市场急剧扩展的大背景下,大多数亚洲、欧洲、北美国家已在法律上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多为唱片公司)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那么,广播权和表演权为世界各国唱片业带来了哪些贡献?如果法律把这两种权利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对我国音乐产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10月19日下午,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日本文化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联合在京举办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上,30余位来自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中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音乐、版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就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记者在现场聆听了多位嘉宾的发言,从中深切地感受到在当今传统唱片业急剧下滑的形势下,我国音像界呼吁应重视音乐产业的利益平衡,要求法律赋予广播权和表演权。
广播权和表演权对于唱片业意味着什么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一条款中,并没有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随着高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唱片界认为,拥有广播权和表演权对于整个音乐产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在数字环境下全球传统唱片业一直在不断地下降,直到2015年才出现逆势上涨态势。据统计,2015年全球音乐产业销售总规模达150亿美元,较2014年上涨了3.4%。为什么?其中有打击盗版效果明显的原因,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全球唱片公司来自广播权和表演权授权收入在逐年持续增长。据IFPI统计,从2000年(当年全球音乐产业销售总规模达23.2亿美元)占比不到2%,升至2015年的15%,可以说来自广播权和表演权授权收入救了整个唱片行业。”IFPI亚洲区总裁洪伟典在研讨会上表示。
洪伟典的观点得到了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总干事邹建华的支持。邹建华说,音集协作为音像权利人的组织,自2008年成立以来就不断倾听到音像制品作者和产业界代表呼吁,要求通过立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给予录音制作者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传统唱片业的销量急剧下滑,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表演权对于整个音像产业的发展甚至生存都变得至关重要,因此对于这两项权利的立法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作为权利人组织,音集协会责无旁贷地推动广播权和表演权的立法、修法工作。”
据洪伟典介绍,目前大多数亚洲、欧洲、北美国家都已在法律上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演出权。为什么?这和唱片业的性质有关。因为唱片业的投资跟其他产业不同,一般会把近30%的投资成本用于培养新的演唱者,而其他行业的成本投资仅占5%-15%,所以说唱片业投资风险要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再者由于在数字时代传统唱片销售的急剧下滑,唱片公司收回成本往往大多来源于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的授权收入。以下数字可以说明这个观点:例如在澳大利亚,唱片公司通过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拿到的收入占唱片总收入的29%和66%;新西兰是64%和31%;印度是19%和79%;马来西亚是26%和64%;菲律宾是33%和64%;泰国是38%和61%;中国台湾地区是56%和43%。洪伟典还特别提到韩国的例子。2009年,韩国在世界唱片业排名第19,2015年已经上升至第8。目前亚洲地区非常流行韩国音乐,其背后有很多原因,其中之一就是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在不断地修法。目前韩国唱片公司通过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授权拿到的收入已经占唱片总收入的40%和5%。
日本唱片业协会(RIAJ)版权契约部部长楠本靖在会上介绍,该协会目前拥有60家日本唱片公司为会员单位,占日本唱片业产值的95%。2015年日本唱片业产值达3000亿日元(约30亿美元)。当今日本唱片业85%左右的收入依然靠唱片实体产品,这明显有别于大多数国家。日本唱片协会接受日本文化厅(相当于中国国家版权局)的指定,负责为会员收取其所拥有的唱片二次使用费(即二次获酬权),而这主要是针对广播组织的,即对广播组织使用唱片进行收费和分配。日本唱片业协会不仅接受会员公司的委托,还接受非会员公司的委托,向广播组织收取唱片使用费,收取费用后再向权利人进行分配。据他介绍,2010年日本唱片业协会向广播组织收取的使用费达到56.6亿日元,占该协会总收入约57%;2014年达到73.6亿日元,占总收入约71%;2015年略有下降达70.6亿日元,占总收入约73%,可以说向广播组织收取的广播权和表演权使用费已经占RIAJ集体管理最大部分。“由于我们和广播组织签订协议的收费比例是在逐年增加,所以,这部分收入受益于协议,随着收取比例的增加,最后收取的额度也在增加。”楠本靖感慨道。
版权生态形成需要法制环境
“2015年7月中国国家版权局出台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这对于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当年7月底就有220万非授权音乐作品下架,此后中国数字音乐市场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这说明,法制环境对于音乐产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张丰艳在会上感慨道。
既然广播权和表演权对于录音录像制作者来说至关重要,那么,我国在修订《著作权法》过程中业界是否在此方面有所考虑呢?“其实自2007年起,中国音像界就发出了‘尽快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呼声,也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
2008年6月2日,国家版权局对全国政协委员、新闻出版总署原副署长、中国音像协会会长于永湛在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关于尽快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提案》给予了答复,并说明国家版权局已于2007年9月启动了《著作权法》修订调研工作,将认真研究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问题,并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建议。”国家版权局政策法规司版权法规处处长许炜介绍说。此后,宋鱼水等人大代表、于永湛等政协委员以建议、提案等方式不断呼吁加快修订《著作权法》进程。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稿),同年7月、10月又公布了《修改草案》第2稿、第3稿,增加了肯定录音制作者获取二次获酬权的内容等。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家版权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涉及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权利。
目前法学界、音乐界加快修法进程的呼声愈发急迫,因为版权良好生态环境的形成需要法律的支撑。许炜认为,修订现行《著作权法》核心问题是利益平衡问题,即唱片业与广电业、影视娱乐业怎么在新技术条件下达到新的利益平衡。第一,先确定这个权利是排他性权利还是单纯的获酬权?第二,权利主体问题,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两个利益相关方都有这个权利吗?还是只有录音制作者有这个权利?第三,权利内容,是广播权和表演权都规定?还是规定一个就OK了?第四,权利行使的问题,是不是允许这个权利可以个别行使?如果法律规定这个权利以后,太平洋、中唱等唱片公司可以自己跟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跟健身房等场所收取这个费用?还是必须采取集体管理的方式来进行两项权利使用费的收取?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国家把这个权利指定给集体管理组织了。第五,外国人适用问题,国民待遇原则或者对等原则,在将来的法律里是不是要强调,这些都需要法学界深入考虑。
广播权、表演权为音乐权利人带来不菲的收益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中赋予了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广播权、表演权等17种权利。那么,这两种权利为我国音乐作者带来了哪些收益呢?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助理、信息宣传部主任朱严政在会上表示,“音著协是代表音乐词曲作者、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音著协一般只替权利人行使四项权利,即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通常来讲,不管是词曲作者个人,还是某一个唱片出版商公司,很难行使这四项权利,就有必要交给集体管理组织。表演权大概分三种:第一,卡拉OK使用音乐;第二,演唱会、音乐会等现场演出使用音乐;第三,商场、超市公共场所用背景音乐播放。音著协和音集协有版权方面的合作,针对卡拉OK经营者收取音乐版权使用费主要由音集协收缴,收上来之后,再把词曲作者的版权费交给音著协会。而后两项主要是由音著协会自己行使收取。广播权是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节目当中使用音乐作品。表演权和广播权是唱片业争取的非常重要的权利,事关生死。对全球音乐词曲作者来讲,也是最核心权利。
记者在研讨会上获悉,自1992年音著协成立24年来,会员(词曲著作权人、去世的词曲作者继承人等)超过8100人,作品涉及全球范围的1400万首,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总金额为10.6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30%。其中2015年收取版权使用费达1.7亿元人民币。
由于在法律上赋予音乐著作权人广播权和表演权,所以音著协在行使这两项权利时为权利人带来不容小视的收益。据朱严政介绍,在2015年收取的1.7亿元版权使用费中,表演权收入占41%,达7000万人民币左右;广播权占23%,约4000万元;信息网络传播权占21%。“音著协行使的四项权利中,表演权和广播权是其中最核心权利,我们称为两大支柱。”朱严政分析。他介绍说,在广播权许可收入中,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30多家电视台和40多家广播电台交付的。但是,交费单位数字与我国实际拥有的2500多家电台、电视台数量相比可以说还不及零头,占比只有3%。音著协收版权使用费占比较高的是表演权,包括卡拉OK、大型商业演出现场表演、播放背景音乐的公共场所等。目前,像航空公司飞机上使用的音乐许可覆盖已接近100%。如沃尔玛、家乐福等全国连锁性的商业企业覆盖率也比较高,已达到70%左右。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始,我们跟北京奥组委建立了非常成熟的合作模式,不管比赛场馆,还是开、闭幕式使用音乐作品都要获得音著协许可并支付使用费。奥运会之后,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深圳的大运会、广州亚运会、南京的青奥会,音著协都是词曲著作权的合作伙伴。“当然,如果我们跟国际上比,为音乐权利人收取版权使用费的市场潜力还非常巨大,但是,如果我们与亚洲的日本、韩国等国比,我们的差距也是不小的。”朱严政感慨道。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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