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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高效运营体育赛事版权
时间:2016-06-16   浏览次数:3049
     体育赛事,是一种竞技性的体育比赛项目。它以竞争、较量为特征,以夺取赛事优胜、提升竞技成绩为目标,有严格的竞赛规则。例如奥运会、世界杯、欧洲杯、NBA等都属于这一类型。由于受场馆限制,赛事更多地通过电台、电视与网络等传媒手段向外界传播,衍生出巨大的经济收益。赛事各方则通过版权来维护自身利益,从而引发了例如哪些赛事相关方拥有版权,拥有哪些类型的版权,版权保护诉求是否合理,如何高效运营版权等版权保护问题。本文尝试从体育赛事经济收益的来源入手,围绕我国版权法律的规则体系以及版权运营规律,探讨体育赛事版权的保护路径。

经济收益的主要来源

按照国际惯例,体育赛事的经济收益除去门票、广告收入和一部分特许经营收入外,主要来自赛事相关节目信号播出行为,囊括了授意广播、直播和转播等行为。

其中,授意广播行为是指体育赛事组织者授意广播机构(电台、电视台、部分互联网公司)播送赛事以获得经济收益。因体育赛事的竞技过程不是预先编排好的,结果完全取决于运动员的竞技状态和临场发挥,所以赛事本身不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赛事组织者并非作者。之所以能够授意,主要基于组织者对赛事资源的控制,与版权无关。

直播行为是指广播机构根据赛事组织者的授意进入比赛场馆拍摄体育赛事节目,并通过电台、电视或其他通讯信号对外同步传送。除了广告利益外,直播中对赛事过程的文字评论报道、拍摄的比赛图片、以赛事为题材后期创作的影视剧、体育专题节目、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都可能生成版权及相关权,并获得经济收益。如腾讯在获得NBA联盟的直播授意后,创作或制作出与NBA赛事相关的作品或制品,并通过许可或出售获得收入。

转播行为是指广播机构将其播放的赛事节目授权给其他一家或多家广播机构进行转播,并获得经济收益。没有授权的转播行为为非法转播。比如2014年某网络公司在没有获得央视授权的情况下转播了64场世界杯足球赛事,被央视提起版权侵权诉讼,就属非法转播。

清晰界定赛事涉及的版权

体育赛事并非作品,赛事组织者对体育赛事的授意广播是基于对赛事资源的控制而产生的,与版权无关。但广播机构的直播和转播以及衍生出的其他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形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制)品创(制)作。

赛事直播中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性节目画面。赛事直播的连续性节目画面为现场的摄像机所拍摄。摄像机如为固定机位(或规律性摇摆)拍摄,一般认为因缺少独创性而不成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更多被视为录像制品,受到相关权的保护;如果摄像机为活动机位且受人主观控制,具有编排上的特色,则可视为作品受版权保护。

根据体育赛事直播制作的制品:录像制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机构有权将自己播放的赛事直播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也可许可他人录制并获得报酬。广播机构自己将赛事直播的声音、连续画面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就成为录像制作者(相关权人),对录像制品享有录像制作者权(相关权),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文字评论报道:文字作品。当文字评论报道以具有独创性的语言文字来表达作者的感情和思想时,就可能达到作品的标准。如果文字评论报道仅是对直播画面的简单播报,毫无撰写者的感情、思想及独特构思,则不视为文字作品。

赛事摄影图片:摄影作品。赛事拍摄者可根据照相技术、光线利用及合理的取景角度,独立表达其构思以及对赛事进程的感受。根据版权法定原则,摄影作品的拍摄者为作者并依法行使权利。

以该体育赛事为题材后期创作的影视剧或专题节目:电影或类电影作品。以体育赛事为主题制作的影视剧或专题节目,电影和类电影情节的编排彰显独创性,也包含了影视团队巨大的智力劳动,可认定为电影作品(如跟随NBA总决赛球队在系列赛中拍摄、后期制作放映的视听影片)。对电影和类电影版权尤其是发行权的控制,将给赛事影视剧的制片人带来巨大的赢利空间。

以上阐述了体育赛事版权保护的一些基本问题,从而清晰界定赛事版权是提高版权运营效率的基础。

版权运营需把握好四个环节

国务院2014年《关于加快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除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足球赛以外,国内外各类体育赛事直播的购买或转让限制全部放开。业界人士分析,国内传媒机构购买体育赛事节目版权的费用每年正以2倍至3倍的速度增长。可以说,合理的版权运营将成为广播机构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实现体育赛事版权的有效运营,需要把握好4个环节。

版权运营的评估环节:价值预判。一项体育赛事直播是否值得购买,以什么样的价格购买,是在价值评估环节应当解决的。一个科学的版权价值评估机制,应综合考虑历史成本、重置成本、预期收益、市场研判等多个因素,准确、客观地评定出版权的公允价值。避免陷入跟风炒作、盲目追高的陷阱,枉然增加自己未来的运营压力,使支出和回报不成比例。

版权运营的确权环节:权属划界。广播巨头一掷千金购买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将产生什么类型的权利,并非一笔清楚账。所以确权是版权运营的基础。需清晰界定自己所控制的版权维度,包括并不限于:版权权属、版权类别、权利内容、保护期限、权利限制等。在确权方式的选择方面,可通过企业法务审查、委托律师审查、版权登记机构的版权登记证明等多种有效方式开展。

版权运营的授权环节:产出高效。广播机构的成本投入能否转化为经济产出,授权环节是关键。一方面,广播机构可通过对作品的版权进行许可、转让获得收益;另一方面,还可开发作品的衍生产品,获得作品的衍生价值。授权环节的定价应作理性判断,综合考虑内容品质、成本摊销、销售渠道、广告宣传、受众认知等因素,过低或过高的报价都可能影响版权授权的成功率。

版权运营的维权环节:定纷止争。广播机构创(制)作的作(制)品一旦进入公众视野,就存在被侵权的可能,严重地影响了权利人通过版权合法获利的空间。因此,广播机构应特别注意其他机构是否存在:(1)应获其授权许可而未获授权许可;(2)应向其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3)全部或部分盗版、抄袭其作品;(4)转让后对方仍继续使用。此外,鉴于互联网传输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使赛事版权侵权的手段越发隐蔽、方法日益多样,广播机构除自己查询定位外,还可委托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的侵权源进行在线监测取证,收集有关证据。

综上所述,体育赛事衍生的经济价值非常巨大,而版权制度是保护体育赛事相关方合法权益的最有效途径。清楚界定赛事版权的法律维度,能够使相关方的资金投入更加理性,版权运营更为高效,市场拓展更有活力。

(作者单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作者:李劼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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