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避风港原则”被滥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标题的修改、内容的歪曲删减、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图等歪曲修改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完整性,不仅指内容,还应包括标题等可能影响作品品质和性质的主要部分。
最后,网络点评、评论、转引等情况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转引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网络点评原文而转引的法律性质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而转载则更多地来自网民相互分享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转载既然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那么该行为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转载必须注明原出处,并不得侵犯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不得擅自篡改作者姓名、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如果擅自将版权人作品拿来换取其他经济利益,这一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某些纸媒将微博整理发表,必须得到版权人的授权,而且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就不是善意的转载行为,而是侵犯版权的盗窃行为。如果博主在作品中注有“不得转载”的标记,那么其他网民就不得转载,否则版权人有权诉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厘清网络侵权的主体信息。网络版权侵权中,网站有双重身份,网站作为内容提供商时,网站发布的信息、推送的信息、转载的信息、提供深度链接的信息等情况,网站就是版权侵权主体,承担与传统媒体一样的责任。
当网站作为服务提供商之时,网站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确定网站是否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版权人是否经过“通知-删除”程序。一般来说,“避风港原则”是网站承担责任的前置性规则,即版权人是否履行了“通知-删除”的过程。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考虑网站是否承担“红旗原则”。
多措并举规避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要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应尽快转变经营思路。“互联网+”开启了信息互动和免费服务时代,如果企业仍坚持传统版权盈利模式,可能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传统媒体的转型应立足互联网模式,积极开发网络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同时,传统媒体在与其他网媒签署版权协议时,可从付费转载模式转逐渐变为广告收益分成等多种模式。
第二,面对网络侵犯版权的情况,权利人要敢于维权和正确维权。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要充分行使好“通知-删除规则”,保存好相关证据。
第三,需要适应新媒体时代发展趋势,创建企业自己的微信公号、微博和新闻客户端,有条件的还应设立手机APP应用平台,以新技术改变传播习惯。
第四,应加强对版权保护的技术性保障。最近,腾讯微信团队发布了原创保护白皮书,微信公众号对原创保护特别值得点赞之处,在于将原创保护融入到了技术层面,以保护公众号原创信息的署名权、改编权、保持作品完整性等著作权人身权为着眼点,结合版权上的财产权利,创造性的将作品分享推广与版权保护融合在了一起。
作者:朱巍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