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文化产品,人们无时无刻不在欣赏或消费音乐。可以说,音乐从来都在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在音乐领域,国内外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音乐作品的保护,主要是指词、曲作者所创作的音乐作品的词曲版权;二是对表演者的保护,即表演者(如歌手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三是对包括音乐作品在内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保护,主要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来自政府的多层面保护
近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音乐版权保护工作,为音乐权利人提供的保护是较为全面和完善的。
立法层面。现行《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与音乐相关的音乐作品、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版权保护均作了明确规定。在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报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也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并根据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现行《著作权法》中与音乐作品相关的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如明确规定词曲作者等对视听作品的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再如为了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破解使用者合法获得海量作品授权的困境,优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设计等。
执法层面。近年来的“剑网行动”中,一直将音乐版权作为重点,查处了“音扑网侵犯著作权案”等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效净化了音乐作品的版权传播秩序。同时,为规范视频网站的合法运营,切实履行版权行政执法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效能,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启动了视频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并将部分音乐网站纳入监管范围。
著作权集体管理层面。音著协、音集协积极探索音乐作品中适于集体管理的权利,单独或协助音乐作品相关权利人进行了大量的版权诉讼、仲裁等维权举措,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方便使用者利用音乐作品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努力和工作。
社会服务层面。在加强对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同时,国家版权局也在大力推进作品登记、质权登记、版权资产评估、版权资产管理等工作,积极搭建一批集版权评估、版权质押、版权投融资、版权交易为一体的常态性版权贸易平台。
公共意识层面。国家版权局通过多种媒体渠道,以公益广告、知识竞赛以及大型音乐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包括音乐版权保护在内的版权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版权保护的意识。
国际层面。2012年在北京签署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包括音乐表演者在内的表演者权利进行了有效确认和完整保护,结束了表演者权利不能享有完整保护的历史。
直面挑战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必须承认,在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广大音乐消费者付费使用音乐的意识仍然淡薄,而互联网又为其提供了享用“免费午餐”的土壤,权利人及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未和网络运营商建立运行良好的商业模式,现有的网络音乐在渠道相对集中而权利内容异常分散的背景下,部分商业模式还存在不利于各方利益公平分配、难于持续发展的情形;网络侵权行为仍然高发,仍存收集证据困难、维权成本过高等现象。对此,包括国家版权局在内的各政府相关部门,将主要从以下方面加强音乐版权保护:
一是加强国际合作。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与音乐相关国际条约尽快生效,鼓励各音乐基地和园区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海外知名音乐公司、音乐人进驻,积极鼓励和支持音乐企业依托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与海外音乐公司及音乐人合作开发制作民族音乐产品,推动中国音乐作品走向世界。
二是支持原创,激发音乐创作生产活力。在加强音乐版权保护,让音乐相关权利人获取正当利益的同时,通过建立音乐创作社会化组织机制、多层次音乐创作主体激励机制和音乐作品宣传推广机制,调动音乐创作积极性,并通过作品登记、质权登记、版权资产评估、版权资产管理和投融资、交易等工作,通过国际版权博览会等平台,对优秀音乐作品、优秀音乐企业和优秀音乐人才进行资助或奖励,推出更多群众喜闻乐见、品位上乘的优秀原创音乐作品。
三是加强数字版权保护。支持并规范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探寻网络环境下对音乐作品实行有偿使用的途径和方法。将持续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完善反盗版举报和查处奖励机制,加大对网络非法下载、假冒出版单位制作出版等各类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适时将传播音乐的大型网站、网盘、云服务等新型网络服务平台以及传播音乐的主要APP纳入监管范围;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包括音乐作品在内的重点作品版权预警保护工作,强化约谈、警示、公开通报等监管手段,对侵权盗版网站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充实音乐作品授权信息库,推动权利人与网站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
四是积极鼓励社会参与。发挥权利人和相关行业协会特别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打击侵权盗版、畅通授权渠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健康音乐生态系统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本文作者为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
作者:汤兆志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发布日期: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