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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将成修法亮点之一——访《著作权登记制度概论》作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
时间:2015-03-26   浏览次数:4016
    著作权登记,或称注册,或称履行手续,在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分别发挥过不同的作用。与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有权等)法律制度相比,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就是著作权自动产生。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也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原则。同时,著作权登记又作为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一种特定的需求,成为许多国家著作权法中的重要内容。
    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在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版权交易安全、促进版权有效运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3月5日,国家版权局对外发布了2014年我国著作权登记数量:总量达1211313件,比2013年增长19.97%。其中软件登记数量达到21万多件,而且登记数量从10万到突破20万,仅仅用了不到5年的时间。我国著作权登记量持续保持增长势头,反映了我国社会公众版权意识在不断增强,版权相关企业对加大版权保护、运用和管理,以及以版权作为核心资产进行融资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强烈,也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及著作权登记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恰逢此时,一本由人民法院出版社最新出版的《著作权登记制度概论》亮相图书市场。它通过对著作权登记的历史回顾,各国的通行做法和我国现行著作权登记的介绍,以及对我国登记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剖析,对著作权登记的作用、性质、种类等方面的论述,向读者呈现出作者近年来对著作权登记制度所展开的理论分析和研究成果。3月20日,记者专访了此书的作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他向记者讲述了撰写《著作权登记制度概论》背后的故事。
 
撰写过程一波三折
 
    记者结识索来军已有10余年的时间,对于他的个人经历甚为熟悉。1986年7月他从当时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至国家版权局工作,曾任版权管理处副处长、处长。2002年4月起担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由于参与过我国著作权法律和规章的起草、修订与具体实施,特别是任现职后长期分管作品登记、软件登记和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对于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历史可以说是了如指掌。
    “开始有写这本书稿的想法是在2009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过程中。当时,国家版权局给国务院法制办的著作权法修订建议稿中,包括增加作品登记的内容。2010年2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有关会议报道中提到,草案规定了作品登记制度,明确了著作权质押登记部门。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索来军介绍说。
    为什么这本书在6年后才得以面世?面对记者的提问,索来军解释说,撰写《著作权登记制度概论》的经过可谓一波三折。“自2002年4月从国家版权局调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起,我一直专门从事和著作权登记有关的工作。这期间,应媒体的约稿,陆续发表过一些介绍著作权登记的文章。有关著作权法修订内容报道后,一向不为人所知的作品登记开始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开始考虑系统地梳理一下有关著作权登记的问题,以便配合著作权法的修改。正在准备动笔时,却传来了令人遗憾的消息——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修改内容包括: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该修正案中没有提及作品登记的内容。可见,国务院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中有关增加作品登记的内容没有获得通过。准备动笔的书稿也随之搁置了。根据国务院2011年和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国家版权局于2011年7月正式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我作为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之一,受邀参与了修订工作,并主持了国家版权局委托的著作权登记制度课题的研究。2012年12月18日,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提交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此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著作权登记的内容。我重新萌发了写本书稿的念头,经过一年多写作,书稿终于在2014年年底完成。”
 
著作权登记重要但常被忽视
 
    据记者了解,我国著作权法中一直没有规定著作权登记的内容,直到2002年8月,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备案制度。这是与著作权登记有关的内容首次出现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但该项规定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没有在全国普遍实施。而在2002年之前,其他法规以及国家版权局的规章又含有涉及登记内容的条款。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呢?
    索来军从亲历者的角度分析说:“当时,一方面著作权法中没有任何有关作品登记的规定,实施条例的有关合同备案的规定未实施;而另一方面,事实上存在数量不少的登记依据和登记种类。这种情形使得多年来,著作权登记的实施只局限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为外界所了解,甚至有些神秘,也因此常常被忽视。有关著作权登记的研究几乎是空白。我手里有一部《中国当代版权史》(李明山、常青等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4月出版)。该书可谓鸿篇巨制,但对著作权登记的记述只是寥寥数笔,一带而过。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外界对著作权登记了解的状况,以及著作权登记在学术研究中的地位。尽管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著作权登记的内容,但是,我国多年来的实践表明,通过著作权登记记载的有关作品创作和权利状态的原始信息和权利变动的信息,可以成为著作权人行使和维护权利时必要的初始证据,以及在权利发生冲突时提供判断有效的依据。”
 
    作为参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的专家,索来军对记者强调说:“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增加了著作权登记的内容,可谓符合著作权保护规律,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成为修法中的一大亮点。因此,有必要对这项重要制度的确立和实施进行深入研究。”
 
    记者判断,这大概是他最终完成《著作权登记制度概论》,期望以此书加深社会各界对这一著作权重要基本制度了解,对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提供帮助的目的吧。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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