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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广播电视播放文字作品应付酬
时间:2015-03-15   浏览次数:3939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年播放文字作品数量庞大,由于没有国家统一付酬标准,文字作品被播放后,作者常常遇到拿不到稿酬、稿酬太低的困境。”著名作家、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期间向大会提交了提案,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
 
    张抗抗向记者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她也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但有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出版的文字作品、录音制品的付酬标准一直没有国家统一规定,通常由使用者与权利人自行约定。”
 
    记者了解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早在2010年1月1日就开始施行。《付酬办法》规定了3种计酬方式: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张抗抗认为,《付酬办法》只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情形,并未涉及《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的计酬方式。因此,张抗抗提出,相关部门应参照《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并出台有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
 
 
作者:郭铭华 衣春翔 来源:黑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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