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20-83707939
版权投诉受理: 020-38354509
版权信息
版权要闻
中心动态
业务公告
合作机构
 
版权要闻
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要闻
转让电影版权收入将免征增值税
时间:2014-12-08   浏览次数:5204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明确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据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免征增值税范围包括: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等。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通知》还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3年内免征增值税。
 
 
作者:李彦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8日
 

上一条:专家研讨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版权保护
下一条:互联网领域版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举行
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1号金和大厦首层101
中心传真:020-38354213  业务窗口电话:020-83707939
版权所有: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  技术支持:广州市如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140519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