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量版权企业奖励
1.申报主体为海珠区现有版权类企业,属于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应的核心版权产业,企业202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符合《措施》关于营收增长首次达标的要求。
2.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海珠区开展实际性经营活动,即具有实际办公场所且人员团队在海珠区缴纳社保,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2)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版权人才奖励
1.申报主体为2024年度新引进版权领域重点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的版权类企业,2024年度营业收入须符合《措施》要求。
2.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海珠区开展实际性经营活动,即具有实际办公场所且人员团队在海珠区缴纳社保,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2)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3.版权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出版发行、动漫游戏、影视短剧、创意设计、文化经营管理、文化科技、数字信息等传统版权或数字版权领域,从事教学科研、创作表演、传承传播、生产经营、技术保障、组织管理等工作。
(2)社保关系在海珠区,年龄55周岁以下(1970年9月1日后出生)。
(3)具有学士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5年以上版权工作经历。
(4)在版权及相关工作领域获得国际国内较高专业成就及荣誉称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4.同等条件下,所属企业入选“广州市文化企业30强”或入选海珠区文化企业评选榜单的,在评选时优先考虑。
(三)版权示范创建奖励
1.本条款为“免申即享”条款,符合条件的主体无需按照通知第三条提供申报材料,仅需提供申报承诺书及银行开户证明。如有单位符合条件但无法在系统中上传材料,可向海珠区版权局联系人反映。
2.奖励主体为《措施》发布后至申报时间截止前获得年度国家、省级版权示范荣誉的自然人、企业或机构。
3.奖励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国家、省级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单位;中国版权金奖;国家、省级优秀版权作品和国家、省级版权主管部门表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及项目、版权强国案例等;
(2)自然人需在海珠区缴纳社保。企业和机构在海珠区开展实际性经营活动,即具有实际办公场所且人员团队在海珠区缴纳社保,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3)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四)组织团体扶持
1.申报主体为在海珠区辖内服务数字文化、动漫影视、书画艺术、音乐戏剧、非遗文化等版权产业、文化产业的组织团体,2025年度工作须符合《措施》要求。
2.申报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海珠区开展实际性服务活动,即具有实际办公场所且人员团队在海珠区缴纳社保。
(2)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五)版权服务工作站扶持
申报主体为在海珠区建立版权服务工作站,向社会提供常态化版权服务的企业、园区或机构,2025年度工作须符合《措施》要求。
(六)版权贸易扶持
1.申报主体为海珠区现有版权类企业,属于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应的核心版权产业,企业202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贸易出口额须符合《措施》关于营收增长的要求。
2.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海珠区开展实际性经营活动,即具有实际办公场所且人员团队在海珠区缴纳社保,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2)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