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版权局关于《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
政府资助办法》(修订稿)的
公 示
根据《广州市司法局对涉及机构改革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总体审查意见》有关安排和要求, 按照修订审批程序要求,广泛征求社会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我局拟将《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修订稿)在“广州文明网”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页面及“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官网予以公示30天,公示期限为30个工作日,从2020年4月14日起到2020年5月27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按下列要求向我局反映。
一、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以个人名义提出的,由提出异议人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事实和理由;
二、须在公示期间内提出
现场方式提出的,以接受日为准;邮寄方式提出的,以邮戳为准。
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华宇大厦6楼605广州市版权局,联系电话:020-83551304,邮政编码:510045。
附件:广州市版权局关于《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修订稿)
广州市版权局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鼓励创新,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加大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力度,提高著作权人的版权自我保护意识,调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创作积极性,对我市作品著作权登记予以资助,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是指对著作权人为其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时所需缴纳的登记费进行资助。
第三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广州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市版权局)主管全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工作,负责资助申请的审批和资助款的发放。
市版权局委托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版权保护中心)为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核资助申请和发放资助款等工作。
第五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所需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在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由市版权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作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
第七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一)拥有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或注册地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其作品已取得国家或广东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
(一)变更登记;
(二)补充登记;
(三)撤销登记;
(四)加急办理和副本费;
(五)中介机构收取的服务费;
(六)已接受过本办法资助的作品。
第九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发放标准,严格依照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每件超过800元的按照800元予以资助;其他类型的作品,每件超过500元的按照500元予以资助。
第十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件数标准如下:
(一)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每年受资助的作品件数不超过 500件(含500件,下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每年受资助的作品件数不超过800件:
1.全国版权示范单位为著作权人的作品;
2.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企业为著作权人的作品。
(二)同一自然人每年受资助的作品件数不超过200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每年受资助的作品件数不超过300件:
1.国家级、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作的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作品;
2.国家级、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表》;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付费发票(含登记发证机构或中介机构开具的发票);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五)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及本市户籍证明;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的须提供被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合法资质证明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时效: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应自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在障碍消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的证明。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经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把受理审核结果提交到市版权局。
第十五条 市版权局应当自收到受理审核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拟予以资助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公示;不予以资助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市版权局作出拟予以资助决定后应当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资助款。
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版权局提出,由市版权局进行复查。市版权局在完成复查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不予以受理或资助的决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书,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情节的,市版权局有权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有权要求受资助人退回资助款。情节严重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版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