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表
填写及材料提交说明
一、《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作品登记证书信息
1.按照已获得的《作品登记证书》中的内容对应填写。
2.多个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请用“、”号隔开。
(二)资助申请信息
1.“登记费”和“申请资助金额”填写作品登记费(不包括加急费、副本费、邮寄费以及中介机构代理服务费等)。
2. 申请人应为符合资助条件的著作权人,当作品著作权人为多人时,申请人须为作品著作权人之一并符合资助申请条件,申请人所提交相关材料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3.“本年度已获得资助件数”填写已进行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并在广州市版权局官网公示完成无异议后的本年度总件数。
4.著作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经办人信息。
5.著作权人为公民时,可选择委托机构或个人办理资助申请。(自行办理的无需填写该项)
6.提交材料。根据实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选择。
7.申请人承诺。申请人为公民时由本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盖本单位公章。
二、材料提交说明
(一)著作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付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必须与著作权人名称一致,发票的“商品或服务税收分类”应为“*现代服务*/*无形资产*/*著作权*”等,服务明细内容应与作品著作权登记相关,具体内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复印件加盖公章。
4.著作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如已办理新版营业执照的,只需提交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5.著作权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填写的“申请资助金额”如超过发证机关公布的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中的“收费标准”时,著作权人需提交作品对应的缴费通知书(作品著作权登记预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公章。
7.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委托经办人办理申请,提交加盖著作权人公章的委托书。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本人现场签名。
(二)著作权人为公民的,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表》一式一份,签名确认。
2.《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并签名确认。
3. 登记付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必须与著作权人名称一致,发票的“商品或服务税收分类”应为“*现代服务*/*无形资产*/*著作权*”等,服务明细内容应与作品著作权登记相关,具体内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复印件签名确认。
4.著作权人身份证及户口本(户主页与本人页)复印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5.著作权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开户银行,并签名确认。
6.填写的“申请资助金额”如超过发证机关公布的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中的“收费标准”时,著作权人需提交作品对应的缴费通知书(作品著作权登记预受理通知书)并签名确认。
7.著作权人选择委托机构或个人办理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自行办理则无需提供):
(1)著作权人签名确认的委托书。
(2)委托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如已办理新版营业执照,只需提交营业执照);或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委托机构(人)签章确认。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一著作权人同一批次的资助申请表所附的材料,除第1项申请表对应每个作品提供一式一份外,其余材料仅需一份。
当同一著作权人同一批次的资助申请超过一份,需提供《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作品材料清单》和《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作品付费发票清单》
(二)上述所有提交材料对应的原件需交由市版保中心进行核对后当场退回(发票原件除外)。
(三)本说明提及的申请表和清单格式可从市版保中心官网下载,格式不得进行任何修改和调整。
(四)本说明由市版保中心负责解释,如有疑问,请致电咨询,联系电话:83349123-840。
(五)本说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申请表格及相关填表说明不再使用。 |